《陕西省政府采购领域供应商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由政府采购管理处负责起草,文件起草后,征求了部分市县政府采购部门的意见,同厅内相关业务处室进行充分研讨,邀请部分供应商代表开展了座谈,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后,形成本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了进一步加快推进诚信陕西建设,有效遏制各行业、各领域存在的突出失信问题,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营造良好信用环境,2016年3月,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要求省级各部门都要制定本部门的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实施办法,且省信用办在2018年工作要点中也明确要求各部门必须于6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并将其列入各部门二季度目标责任考核的指标。综合财政业务,我厅列入“黑名单”进行联合惩戒的内容主要是政府采购领域的供应商。近年来,政府采购领域供应商违法失信行为时有发生,为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良好竞争秩序,也有必要制定此办法。
二、制定依据
该办法主要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财政部等28个中央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及《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陕发改财金〔2016〕337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十五条。分别从目的、纳入“黑名单”的情形、信息报送渠道和主要内容、联合惩戒措施以及供应商的救济渠道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等21种情形的, 由我省各级财政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对其实施重点监管,通过“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布,并推送到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全省“黑名单”信息系统,并视情况处以罚款,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同时本《办法》统一了报送“黑名单”的信息渠道和主要内容。规定了限制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等6种联合惩戒措施。供应商对列入黑名单系统存在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的救济办法。
陕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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